- 泮伟江;
数字社会给法律带来的影响,不仅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及其解释适用内容的变化,而且体现在法律运作方式和性质的变革性调整。本文基于数字社会的沟通媒介变革,采用系统论法学的分析框架,指出数字媒介通过日益紧密地联结更大范围的人群,形成基于数字媒介的社会沟通共同体,并由此塑造出超大规模性、连接紧密性与抽象性的社会结构特征。在此背景下,本文指出现代司法裁判的结构性核心特征在于其以合法/不合法为基础的二值代码化运作。司法裁判通过个案裁判生成关于行为与事实合法性的权威信息,从而发挥稳定社会的一般性规范化预期功能。随着线上纠纷的大量涌现及超大规模侵权的常态化,司法裁判稳定规范化预期的功能不但未被削弱,反而得到显著强化。
2026年01期 No.55 107-124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177K] - 杨凯;
在司法数字化、智能化时代背景下,智慧司法建设引入智能法律咨询AI大模型技术赋能司法审判公共法律服务,深度嵌入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全流程处理和民事司法程序,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提升司法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,更在于确保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在要素准备、动态生成、程序流转、功能应用等环节均符合法定程序与法律逻辑。基于智能法律咨询AI大模型在民事审判流程中的应用场景,通过要素准备阶段保障核心要件无遗漏,动态生成阶段校正格式与表述瑕疵,程序流转阶段保障数据安全合规,功能应用阶段实现审理与裁判的逻辑闭环,为民事司法程序规范化提供新路径,推动智能法律咨询AI大模型在民事司法领域深度应用,切实破解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难点问题,助力当代中国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转型。
2026年01期 No.55 125-138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153K] - 杨贝;
人工智能初看起来挑战了法律方法立足的司法裁判理念,包括裁判者的主体地位、规则导向的思维范式、个案裁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等。但鉴于二者对统一适用裁判规则、限制裁判者自由裁量的共同追求,以及法律人工智能的优势与不足,二者完全可以相互赋能。一方面,人工智能可以显著增强具体方法的适用效果、更新法律方法的作用方式,并大幅拓展法律方法的适用范围;另一方面,法律方法为人工智能提供更优质的数据、更精准的算法,增强人工智能的可靠性、可解释性。在人工智能时代,法律方法的研究将上下推进,向下是继续深耕基础理论研究,提供更坚实、更细致的理论支持,向上则是托举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,参与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。
2026年01期 No.55 139-152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268K] - 孙海波;
类案同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,也是司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。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类案检索机制,均是朝着实现类案同判作出的重要努力。即便运用案例数据平台检索到案例之后,仍需作类案相似性的判断。数字化发展给类案同判同时带来了机遇和挑战,量化或计算仅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表面相似性的证立,深层相似性的判断本质上仍依赖于价值判断,通过计算证成类案的命题难以成立。司法裁判固有的复杂性、法律大数据模型的技术壁垒以及类案同判运行的内在机理,使得通过数字化精准预测裁判结果的设想最终难以实现。类案同判的甄别和实现,最终要回归司法规律、人类理性和价值判断。
2026年01期 No.55 153-165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134K]